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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被惠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1时52分许,郑某某驾驶粤LA****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贺某某、叶某某行驶至甬莞高速公路往东莞方向1380KM+100M处时,因雨天车辆打滑碰撞道路中央水泥护栏后停在中间行车道,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为第一起事故),事故后车上人员贺某某、叶某某等人下车站在左侧车道与中央水泥护栏之间避让其他车辆。随后,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V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上述地点时,车辆先碰刮道路右侧隔离护栏后失控,弹回左侧车道时碰撞贺某某、叶某某。造成贺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法医鉴定,贺某某符合生前受巨大的机械力<类车辆碰撞>致肝脏破裂、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叶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叶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为第二起事故)。发生事故后,林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第二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9月15日,林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同年11月13日,林某某家属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补偿,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林某某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共三册,光盘二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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