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大街**路**座**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5时15分,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RN****小型轿车沿355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355国道1093KM400M(清远市源潭镇新马桃君坑村路段)处时,与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材料;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粤祥正〔2020〕病鉴字第144号司法鉴定意见、达康司鉴〔2020〕痕鉴字第359号司法鉴定意见、达康司鉴 〔2020〕痕鉴字第358号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焕爽
检察官助理:何海莹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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