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GW****号小型轿车沿赤坎区龙潮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赤坎椹川大道与龙潮路路口右转弯驶入椹川大道时,与沿椹川大道自南往北方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超标电动车(搭载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及陈某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驾驶粤GW****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于2019年11月6日11时许主动投案自首。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事故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属于逃逸行为,李某某及陈某某无事故责任。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于2019年12月12日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警情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讯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林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持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秋德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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