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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4时50分,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QG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着阳春市春城阳春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翡翠华府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赖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赖某甲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赖某甲受伤后送至阳春市人民医院抢救,于2019年12月18日死亡。经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在2020年3月16日与被害人赖某甲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31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2.证人赖某乙、梁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尸体检验报告书;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健兵

2020511

附:

1.案卷材料2卷,讯问视频光盘1张;

2.证据目录1份;

3. 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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