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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大院**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月21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6日14时28分许,驾驶粤A*****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行至本市海珠区华洲路出华泰东街东114米处时,未及时避让行人,与沿华洲路由西往东行走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刮碰并造成挤压,致被害人周某某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符合胸腹部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符合车辆作用所致特征)。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日,被告人林某某投案自首。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波

                        2020220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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