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未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0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委员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1月2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4月1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D****的小型面包车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沙涌北大街11米处(集祥汽配城4113档对出位置)停车取货,随即启动车辆由西往东行驶,遇冼某某(案发时1周岁)正在其车前活动,因林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该小型面包车碰撞并碾压冼,造成冼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鉴定,冼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辆痕迹检验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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