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 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时22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桂N****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线由南宁市往凭祥市方向行驶,奚某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电动车沿**线由凭祥市往南宁市方向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线2157km+550m处时,林车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驶向对向车道,与奚车发生碰撞,奚某某摔落于路面,二轮电动车卡于桂N****9号车底部。事故发生后,林某某继续驾车拖拽卡于车底的二轮电动车前行约2公里,然后停车将车底的二轮电动车甩出路面丢弃,再驾车前往**镇**石场装载石料。同日2时许,林某某驾车原路返回,并在丢弃二轮电动车地点旁边的修车店更换轮胎,期间其将丢弃的二轮电动车拖至附近草丛,并用物品遮盖隐匿。次日17时许,林某某到南宁市公安局交警五大队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奚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及胸腹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奚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身份信息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陈述材料、死亡医学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梁某某、马某某、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DNA鉴定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报告书、血液中乙醇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案发部分路段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林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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