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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90********,瑶族,文化程度中专,江门市江海区**科技照明厂**,户籍地址昭平县******,现住江门市江海区******。2020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编号373012****)沿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路由江南小学往胜利大桥底方向行驶,8时13分许,行驶至江南路进南门诊部路段时,与从其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额为180000元的和解协议且已支付126000元赔偿款,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银行转账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门市江海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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