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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南宫市**街**胡同**号,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白色**牌二轮电动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顺行的苗某某驾驶的粉色**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人驾驶的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经南宫市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苗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书等;3.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4.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昆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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