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小区**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区笋江路西侧由兴贤路往南环路方向行驶,行至笋江路四季阳光小区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行驶,且在雨天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致闽******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头左侧与对向沿笋江路西侧由被害人杨某某骑驶的二轮自行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摔倒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尸表检验意见书、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白丹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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