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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98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现住温岭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浙JC3****号轻型自卸货车,从温岭市大溪镇塘岭村驶往大溪镇毛头村方向,17时41分许,途经温岭市大溪镇上新建村**小区*号前路段,遇车辆会车时未注意车辆周边情况,碰撞碾压同向由被害人黄某某所骑的自行车,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8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警单、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记录、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非正常死亡证明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人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6. 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一林

2020年11月5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

2.​ 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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