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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222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9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浙CZ****号小型轿车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方向驶往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方向,23时31分许,行经温州市瓯海区经济开发区永庆街中国强强集团对面人行横道地段时,车辆前部与由东向西步行通过道路的被害人周某甲、董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4日死亡、董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符合遭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董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病历、病危告知书、出院记录、医疗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保险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授权委托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验执法记录仪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发生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乐挺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5805****。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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