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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0********,黎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农场**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8时36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琼AY****号小车载证人张某某,从乐东黎族自治县万冲镇沿毛九线(毛阳—九所)往五指山市番阳镇方向行驶。被告人林某某驾车行驶至毛九线(毛阳—九所)23公里500处路段,适遇对向被害人陈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王某某行驶来。因被告人林某某驾车未靠路的右侧违法占道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和陈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证人张某某先后下车,被告人林某某看见被害人陈某某和王某某受伤流血并发抖,遂拨打报警电话“110”和“120”,接着打电话叫邓某某来事故现场顶替自己,之后则离开事故现场到离现场30多米的地方观望。邓某某到事故现场后欺骗交警称自己是琼AY****号小车司机,在事故发生时正驾驶该车辆,后邓某某被带回交警大队讯问时承认其欺骗交警的事实。

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4690279201900001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张某某无事故责任。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270号死亡情况说明:根据法医学尸表检验所见,综合案情分析,死者王某某头部存在挫伤、右胫腓骨骨折、躯干及四肢挫擦伤等,符合生前交通事故作用造成损伤特点。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271号死亡情况说明:根据法医学尸表检验所见,综合案情分析,死者陈某某头部存在挫裂伤、躯干及四肢挫擦伤等,符合生前交通事故作用造成损伤特点。

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林某某支付被害人陈某某丧葬费10000元人民币;支付被害人王某某丧葬费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家属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未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家属谅解。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的琼AY****号牌小型货车一辆(照片2张);

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被告人林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身份证信息、办案说明、丧葬费收条、车辆买卖协议、委托书、死亡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海祥【2019】痕鉴字第5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海祥【2019】痕鉴字第800号检验意见书、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海祥【2019】痕鉴字第801号检验意见书、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海祥【2019】痕鉴字第802号检验意见书、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海祥【2019】毒检字第121号检验意见书;

6.本案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占道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辛求进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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