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准备驾驶自己牌号为甘E*****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清水县**镇**村的家中前往王河镇阴屲村的亲戚家,当车辆在家门口倒车时,车辆左后方与村民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清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林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高某某不承担责任;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林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份;经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高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重要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各1份;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无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检察官助理:周文娟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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