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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乡**路**号,现住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川S****1小型普通客车,由蕲春至浠水方向行驶,行驶至浠水县丁司垱镇里店铺村路段时,与同向行人王某甲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甲(男,殁年60岁)经浠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6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警调度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尸检照片、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刚

2020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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