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侦监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2********,汉族,高中文化,广州铁路集团**工务段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在安化县马路镇碧丹村路段,将在道路南侧路边行走的行人邓某乙、邓某丙撞倒,造成车辆受损,一人受伤,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积极拨打120抢救伤员,报警等候处理,被害人邓某乙于当日经安化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邓某乙的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夏某某、邓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邓某丙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行车记录仪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冷术

检察官助理:张鑫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0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