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镇海天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8时38分许途经东山镇卫生院路段时,与同向在前面左转弯,由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头部重伤二级,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林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及不按规定超车,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根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林某某于案发后即被提取血液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9.0mg/100ml。经鉴定,王某甲目前头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颅脑术后符合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及不按规定超车,致一人重伤二级、伤残十级,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书艳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内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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