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G****轻型货车沿306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三元区石马岬隧道路段时,撞击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罗某丁。被告人林某某下车查看后,驾车逃离现场。附近村民听到响声到马路上查看后报警。21时45分许,交警及救护车陆续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检查,被害人罗某丁已死亡。22时1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拨打110称驾车撞到他人,并到大田县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投案。
2020年3月27日,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丁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罗某丁家属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到案经过、证明、通话记录、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卡口照片、三明市120院前急救病历、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收条、机动车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瑜斌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86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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