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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73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誉),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晋江市**镇**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11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号小型面包车沿省道308线由南往北行驶,至省道308线晋江市**镇**村路段行驶于中间车道,遇前方被害人蔡某某由西往东跨越路中绿化隔离带后往东横过道路,被告人林某某驾车欲从被害人蔡某某身后绕行,临近采取措施不及,致小型面包车右前部在中间车道碰撞被害人蔡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晋江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蔡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民警处理。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一方与被害人蔡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20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车辆照片;

2.书证:破案经过、投案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谅解书、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明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辨认笔录等;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颖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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