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6]53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无证驾驶闽******号正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林某丙和林某乙、陈某甲,从福安市潭头镇**村往**村方向行驶,行经**村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发生侧翻,造成林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与林某丙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肇事车辆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公交认字[2016]第00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16]车鉴字第NDJ0517号司法鉴定报告书、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安公鉴[2016]112号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婷婷
2016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
联系方式:133759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27页,检察卷壹册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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