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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199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浙C59****小型普通客车,从苍南县灵溪镇驶往马站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驾车途经灵沙公路10KM+960M即苍南县藻溪镇富溪村路口处时,思想麻痹,超速行驶,与被害人陈某甲从右侧路口驶出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向民警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检测、提取血液登记表、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梁某某、陈某乙盆、吴某某、张某某珍、黄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痕迹检验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878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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