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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林某某,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10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101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8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资格证逾期后驾驶渝CM****号小型轿车从铜梁区群龙广场附近出发,送其子林某某到铜梁**中学上学后原路返回,当车行驶至铜梁区龙腾大道甘家坡公交站路段处时,与行人甘某某、朱某某(两人系母女)相撞,造成朱某某多脏器损伤后于2018年2月2日死亡、甘某某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经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22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页材料1组。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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