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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7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现暂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身份证编号:4405821985********。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方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8日0时许,林某某驾驶陕A****3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西太线由北向南行驶致杨虎城烈士陵园附近,将由东向西步行的李某某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林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林某某于案发当日16时到西安市公安局长安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林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材料;5、事故鉴定报告;6、法医伤情鉴定;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8、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9、被告人户籍证明;10、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华

书记员:王涵梅

2014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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