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市**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J*****号轻型厢式货车载乘员被害人叶某甲沿**线从霞浦***往霞浦县城方向行驶,途径**线**村路口下坡急转弯路段时,车辆制动失灵冲出路外碰撞山体,造成被害人叶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叶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的闽J*****号轻型厢式货车后轴左右轮的制动摩擦片脱落,造成后轴左右轮制动无法正常工作,车辆后轴左右轮的制动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叶某甲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叶某甲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闽J*****号货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警情情况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林某、叶某乙、薛某某、叶某丙证言。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后轴左右轮制动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途径下坡急转弯路段时制动失效,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
检察官助理:雷冬梅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卷宗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
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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