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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赣******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国道**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由顺昌县**往顺昌县**方向行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顺昌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林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3.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欢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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