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乡**村**队**号,住该村。2020年6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0时17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C****5号)牵引挂车(黑C***5挂)沿鹤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林某甲行驶至鸡西市滴道区兰岭乡南甸子村(鹤大公路322公里350米处)时发现被害人温某某(殁年82岁)正由南向北横穿道路,林某甲驾车向左前方避让不及,牵引车的右前部将温某某撞倒致其头、面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温某某符合生前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事故发生后,林某甲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鸡矿医院门诊病历、鸡西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院前出诊病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4、 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10张;
6、事故发生现场监控摄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林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上述行为系被告人的法定义务,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 刘少成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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