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2000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卢某某近亲属、范某某、曲某某、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黑DG****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依兰县依愚公路(Y001)由东向西行驶至39km+l00m 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道路右侧边沟并撞至路边树,致乘车人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卢某某、范某某、曲某某、葛某某受伤,后王某某、孙某某、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卢某某系生前因钝性物体撞击、磕碰头部、胸腹部、四肢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胸腹部闭合伤,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创伤性血气胸,腹腔内出血,结肠系膜破裂,骨盆多发性骨折,四肢骨多发性骨折,急性失血,急性肾功能衰竭死亡;孙某某系生前因钝性物体撞击胸部、四肢致左胸部肋骨多发性骨折,左胸腔脏器破裂,四肢多处骨折,急性失血死亡;王某某系生前因钝性外力致使其颈椎发生挥鞭样损伤致颈4、5椎体脱位,颈髓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 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孙某某、卢某某、葛某某、范某某、曲某某无事故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段某某、于某某、马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曲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依兰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意见等;
6.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高俊平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岗市其家中;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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