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1********,彝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乡**村委会**村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云HF****号小型面包车(核载8人,实载7人)由夷朗驶往黑支果方向,12时30分许,车辆行至夷朗至新寨k8+700m路段时,在停车下人过程中,车辆向后倒退导致车辆向左驶离有效路面翻下山坡,造成乘车人林某甲受伤,经送黑支果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某某积极对伤者进行救治,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案发后,林某某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车辆、尸体(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赔偿及谅解协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乙、费某某、林某丙、林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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