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居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7:53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川F*****小型普通客车沿孝黄路由黄许镇向德新镇方向行驶,驶至德阳市旌阳区孝黄路“和海”门口路段时,与同方向位于非机动车道的行人胡某某(女,72岁)相撞,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待现场等候处理。经尸检报告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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