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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号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号,城镇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川XR****号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瞿某某、李某某二人,从武胜县街子场镇出发往街子镇字库村方向行驶。6时30分,当车行至武胜县街子镇工业大道与强武路交叉路口处时,车辆右前侧与右方直行由唐某某驾驶的川XF****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侧相撞,造成瞿某某受伤经送武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死亡,林某某、李某某二人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瞿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因撞击后跌倒及胸腹部被钝性物体挤压致重型颅脑损伤严重闭合性胸腹部挫压伤并发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轻伤。经武胜县公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08812****、1519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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