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221970********,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人员,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川B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配偶及孙子由梓潼方向往绵阳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游仙路与东游路交叉路口变更车道时与被害人陆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陆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司法鉴定,陆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陆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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