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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93********,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乡**村**组,住如皋市**镇**居**组**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4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14时55分左右,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E****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314县道由东向西行至磨头镇朗张村十五组路段,车辆向左驶出道路,碰撞道路南侧树木及行人张某甲,致张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躯干部及右上肢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林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刚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居**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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