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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乡**村**组**号,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1时13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持B2证超载258.12%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威海市文登区横山路自西向东左转通过横山路与龙山路交叉路口时,重型自卸货车左侧前轮胎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梁某某倒,随后重型自卸货车左侧后轮胎碾压过梁某某身体,致梁某某受伤。经鉴定,梁某某骨盆不稳定骨折、肛管损伤横结肠造瘘、右小腿截肢的伤情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胫骨骨折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经认定,林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表、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明涛

检察官助理:李杰

2020年10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镇**村,联系电话:1506517****;

2、本案侦查卷宗2册,证据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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