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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7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7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及现居地是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3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寿光市三号路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郝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奎君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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