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44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持B2证驾驶鲁******号牌的轻型普通货车沿平度市古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古琥公路2KM+400m处时,与沿东西路由东向西刘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二车损坏,刘某某受伤,刘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5日,林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达成和解协议,林某某在保险赔偿款外赔偿刘某某近亲属人民币十万元,刘某某近亲属对林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林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本案的和解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的证言证实林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为青岛**程公司所有及林某某系司机;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甲等人的陈述证实刘某某因车祸死亡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驾车发生交通肇事的具体经过;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实刘某某系颅脑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夏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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