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日15时43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拼装、逾期未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货超载(总质量为4275kg,实总质量为18100kg)的桂R****9中型自卸货车沿横县云邓公路由邓圩方向往云表街方向行驶,适有被害人韦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同向在前行驶。行驶至横县云表镇云邓公路甲俭英才幼儿园路段处时,由于林某某驾车与对向来车会车时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其所驾的桂R****9中型自卸货车碰撞中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韦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韦某某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经询问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85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货车、三轮电动车各1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班昌开、甘某某、班玉振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廷林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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