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2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醉酒情形下驾驶粤GLK****号小型轿车(搭载刘某某)从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28号公馆往徐城街道健康路方向行驶,于当日1时25分许,途经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南段(野菜馆对面)桥梁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与李某某停放在桥梁路段的赣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厢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刘某某受伤,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车辆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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