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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8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浙J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J9***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从本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与南屏路路口台州市域铁路S1线十三工区倒车驶出后将车辆停在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线上准备驶往三门县方向。7时26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从人行横道线上起步左转弯时,未察明车辆周边情况,碰撞并碾压在人行横道灯红灯亮起瞬间进入路口沿人行横道线由西往东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向交警投案,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接警单详情、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青

检察官助理:项路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叁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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