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82********,黎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2时许,林某某驾驶琼AY****小型面包车,由保亭县什玲镇政府往什玲镇烧烤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陵大线34KM+800M处时,与蓝某甲驾驶的琼DH****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郑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打110电话报警。同年10月4日,蓝某甲因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经鉴定,郑某某的伤势属于轻伤一级。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蓝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证据保全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派出动单、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犯罪前科情况;
2.证人证言:蓝某乙、韦某某、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报案,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能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保亭县**镇
**村委会**村, 联系电话152030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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