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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5时20分许,驾驶辽H****7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城市**镇交通岗北一公里处路段时,未保证安全驾驶,与同向行人李某甲(被害人,男,殁年77岁)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开放性颅脑毁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保险单复印件、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接触部位勘验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忠刚
检  察  员:  赵延彤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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