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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住武汉市新洲区**街**路**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注册的两轮摩托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京东大道自北向南超速行驶至亚洲一号物流园3号门前路段,因未确保行车安全,所驾车辆撞倒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致陈某某头部与地面磕碰引起严重的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林某某将伤者送医院抢救,并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赶至医院进行调查,在公安机关调查和讯问时,林某某如实地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林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2019年2月1日,林某某的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112”报警电话记录卡、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死亡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3.对被害人尸体进行检验的法医鉴定意见书、对肇事车辆痕迹、车况、车速及对当事人血液乙醇含量分别进行检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英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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