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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8〕17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章区********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10月2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12日05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从霞山往雷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快线湛江市麻章区**镇**村路段时,追尾碰撞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某在该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死者周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在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超元 

2018年12月25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肆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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