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无牌、灯光性能不良的两轮摩托车从武平县十方镇高梧村出发往十方镇彭寨村方向行驶,经过国道205线2490KM+150M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察明前方交通情况、遇险情后措施不及,碰撞正在横穿道路的行人赖某某,致赖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赖某某的近亲属丧葬费等共计16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2.证人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驾驶无牌、灯光性能不良的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艳红
2020年5月22日
书记员(代):钟玉平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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