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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林**,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中共党员,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2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04时16分许,被告人林**驾驶闽**号轻型厢式货车沿324国道由莆田往福州方向在路右快车道行驶,至324国道福清市渔溪镇黎斜村路口,遇唐某乙骑行二轮人力自行车由黎斜村沿人行横道线从林**所驾驶货车行进方向左侧往右侧骑行横穿道路,被告人林**驾车向右避让不及,致使闽**号轻型厢式货车前侧左部与自行车右侧及唐某乙身体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及唐某乙身体摔跌路面。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停车并下车查看,随后驾车离开现场,造成唐某乙死亡的后果。当日10时许,被告人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林**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观察路况确保安全驾驶,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其在事故发生后未抢救受伤人员、驾车逃逸的行为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唐某乙骑行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行为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轻型厢式货车;

2.书证:户籍证明、接警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唐某甲、范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的供述;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速度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书杰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3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林**现羁押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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