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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川MAX***摩托车搭乘陈某某由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钟山村往雁江区东门农贸市场行驶,行至雁江区雁北路与林苑街路口咱左转时,因不按规定让行,致使黄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摔倒并与川MA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黄某某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林某某驾车搭乘陈某某逃逸。经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扣押决定书、返还车辆凭证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车辆痕迹勘验笔录;3、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勘查摩托车痕迹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4.酒精呼气仪测试记录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尸体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书;5.证人陈某某、郭某某、黄某某证言;6.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2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4.量刑建议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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