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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罪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71********,汉族,初中,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8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重型牵引车,途经广东省罗定市生江镇双脉村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明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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