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桂D****8货车在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村**组**号对开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车辆车身左侧与**村**组**号侧房顶承重墙发生碰撞,导致承重墙发生坍塌,造成被害人黎某某和黄某某当场死亡、**村**组**号侧房及桂D****8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黎某某和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老健华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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