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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显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农场**场*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车牌为云N*****号小型轿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芒那线K11+110米处与对向行驶来的刘某旺驾驶的车牌为云N*****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造成云N*****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乘客刘某凤重伤二级,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林某某在此事故中饮酒及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丝

2019年72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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