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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李子龙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区多次为卖淫女廉某某、马某某介绍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同年5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检察官助理:唐舒敏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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