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号牌为粤G0****的小轿车来到徐闻县城东大道源生态酒店负责接送两名卖淫女(其中一名卖淫女名叫乔某某,另外一名卖淫女微信昵称为“此女,伤不起”)到相关宾馆进行性交易。24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先是送微信昵称为“此女,伤不起”的卖淫女徐闻县锦豪宾馆进行性交易,紧接着,被告人林某某又先后送卖淫乔某某到徐闻县城东宾馆401房间、金马酒店506房、四季酒店202房以每次200元的价格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后来,被告人林某某及卖淫女乔某某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南段二进路明龙宾馆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轿车、手机、避孕套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租赁合同、酒店住宿登记押金、通话清单等;3.证人李某某、乔某某、邓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光盘6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卖淫女而接送其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卖淫女人数达到2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就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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